契約法規諮詢
Introduction

遺產稅

遺產稅的計算

試算說明:

遺産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,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規定之。 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,依下列規定稅率課徵之:

速算公式:遺產淨額x稅率-累進差額3應繳稅額

  1.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,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。
  2.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,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,其有未滿二十歲者,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的年數,每年加扣四十萬元。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,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。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,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。
  3. 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殘障褔利法第三條規之重度以殘障者,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,每人得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五百萬。
  4.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、祖父母者、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;其兄弟姊妹有未滿20歲者,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,每年加扣40萬元。
  5. 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,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,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,扣除其土地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。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者,應追繳應納稅賦。
  6. 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,繼承的財產巳納遺產稅者,按年遞減扣除80%、60%、40%及20%。
  7. 被繼承人死亡前,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、罰鍰及罰金。
  8. 被繼承人死亡前,未償之債務,具有確實證明者。
  9.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。
  10.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。